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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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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违约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鉴(公)证意见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经办人 帐号: 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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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电话: 鉴(公)证机关 电挂: 电挂: (章)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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