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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电子商务中出现的问题引起人大代表关注


    2000年,中国的电子商务显得有些“疯狂”,网站一家接一家地开,电子商务成了最时髦的字眼。可是,在许多人眼里并不安全的电子商务却迟迟没有法律的规范。目光敏锐的人大代表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正在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上海代表团提交了“1号议案”——一件关于加紧“中国电子商务法”制定的议案,格外引人注意。电子商务立法被摆上了前台。

    电子商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交易各方完成从商品浏览到支付的全过程。这一过程需要商户、银行、电信、公证、IS P和消费者的共同参与。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任何一方不负责任,都可能引发纠纷。没有相关的法规,打起官司去找谁?

    虽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有关电子合同的描述是粗线条的,缺乏细化和可操作性。从世界发展现状来看,电子商务无论从体系上、组织上、模式上、法律上、管理上、技术上均还未臻完全成熟,各国也都在试点。在电子合同和电子商务方面还没有较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以供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首都电子商城通过借鉴国际上的电子商务有关法律条文并征求多方意见,制定了《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来规范各会员单位的行为,一旦出现纠纷,北京仲裁委员会将根据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及《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来进行仲裁。

    上海中国银行个人电子商务业务负责人朱涛说,现行法律的诸多方面并不适用于电子商务。比如进行交易需要签名,而在网上只有数字化的签名,这种签名有没有法律效力?再比如银行已经从信用卡中把钱划走,但发生退货,如何处理?可以说,从《商业银行法》到《广告法》,都有需要修正增加的地方。电子商务更产生了许多现行法律未考虑的方面。比如税收问题,很多网站在现实物理条件下是一个地方,但在虚拟的网络条件下又可能是另一个或另几个地点,你怎么收它的税?最重要的是,国家要有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战略性的体系。

    据有关人士透露,对于电子商务这一新兴领域,通过制定相关平等主体之间所遵从的通则,并利用会员制贯彻,使用仲裁机制作执行保障,建立起电子商务初期的法律环境,是国际上多数国家采取的步骤。但其最终目标都是向立法过渡。电子商务的热潮已等不及立法的姗姗来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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