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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经合组织制定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准则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上周三通过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消费者和鼓励全球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的指导原则。经合组织秘书长Donald Johnston指出,这标志着该组织在鼓励企业和消费者进行跨国电子贸易方面所取得的重大进展。他指出,如果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没有信心,则无论技术上取得怎样的进步和突破,电子商务绝对不可能实现其巨大发展潜力。

    经合组织制定《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保护准则》呼吁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

    ——公平地进行贸易、广告和市场营销等商业活动;

    ——向消费者提供关于企业、产品或服务、交易条款和条件的准确无误的信息;

    ——交易的确认过程应做到透明化;

    ——要建立安全的支付机制;

    ——及时地、公正地、力所能及地解决纠纷和给予赔偿;

    ——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

    ——向消费者和其他企业进行电子商务宣传。

    经合组织指出,上述准则只适用于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而不适用于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模式。值得注意的是,准则并没有明确提及在发生跨国电子商务纠纷时的司法管辖问题,而是仅仅提到“应当考虑现有的(涉及跨国交易的)法律和司法管辖体系是否应当予以修改或作不同的应用。”

    在总原则上,准则强调的是如何对消费者进行保护,而不是如何保护企业不受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的侵害。今年3月,维萨国际公司高级官员曾指出,当前电子商务领域所发生的绝大多数纠纷的责任方都在消费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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