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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窗

数据库,法律如何保护?


    互联网的发展扩展了人们的生活内涵,也给现有的法律提出了新的课题。日前,一起由网上数据库资料引出的纠纷,就将这一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数据库法律如何保护。

    我们已经进入一个网络时代,随之而来的有关法律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今年3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诉某信息研究院数据库版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就属这方面的典型。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之中,但其引发的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却值得关注。

    原告称,该公司于1998年9月正式推出“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该数据库内容包括:项目简介、建设内容、所需关键设备、投资总额、项目进展情况、资金落实情况、建设单位和咨询单位的联络信息等。项目库资料定期更新,用户分为两种方式获取:一种是采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软盘,一种是用户从原告的网站上下载(由原告给予用户名和密码)。被告作为原告的客户购买了该项目库。被告采用网上下载更新的方式,自1999年6月,对原告项目库资料进行改编使用,并以“中国项目专刊”的形式发布,“专刊”在资料的选择范围及体例上均抄袭自原告的项目库,侵犯了原告对项目库资料所拥有的版权,其出售行为对原告的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焦点之一:数据库内容和编排体例是否享有著作权

    原告称,在数据库的开发中,开发者首先要确定哪些数据应收进数据库,然后确定应当收进数据库的数据应如何进行排列。决定数据内容的选取和数据排列顺序明显属于创作,构成智力活动。数据库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在独立开发项目库的过程中,自行设计了项目库的表格(体例),原告在项目方按要求填写其提供的表格的基础上,进行删减、整理,最后放进项目库,做成电子数据库资料提供给用户。在此过程中,原告在两个方面构成智力创作:一是设计项目库的体例;二是对项目库资料内容的选娶整理。该项目库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项目库的版权,首先,在资料内容的选取上,直接抄袭了原告的项目库,并且是原文照抄。差异仅在于原告的项目库内容庞大,被告对原告项目库资料进行了摘抄,而且是摘抄原告项目库的实质性内容。其次,在体例编排上,完全抄自原告项目库。只是在个别表述上被告做了变动。从侵权的时间上看,被告自从1999年3月购买原告项目库以后,于1999年6月才开始发行“专刊”。

    被告答辩称,第一,原告对其所建“项目库”中的信息内容不享有著作权。项目库信息内容是以表格方式提供的。其栏目包括项目名称、主管单位、投资总额、审批机关、建设单位、咨询单位等。这些信息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只有惟一的表达方式。根据著作权法原理,如果对某一客观事物或某一思想,只有一种(或极有限的几种)表达方式,则这种“表达”将被认为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不享有著作权;第二,原告就其所建项目库在资料的选择范围及体例上不享有著作权。原告资料的选择范围,据原告网页上对该项目库的介绍,是“提供全国各地区、各行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拟建……和部分在建项目的详细资料和通信联络信息”,这一选择标准不具有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所谓体例,无非是指每一项目的信息均包括项目名称、主管单位、投资总额、建设单位的地址电话等,任何一个介绍项目信息的表格都会包括这些栏目,就像所有的通讯录都要包括姓名、地址、电话等栏目一样,因而原告的项目库在体例上也没有任何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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