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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立法宜缓不宜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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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其根本还是一种媒介,只是这种媒介可以整合更多的内容而已,因此针对网络的立法要么面向使用者——网民;要么面对缔造者——网络服务商。如果是前者,那么显然最好的办法是“给每一位上网者配一位实枪荷弹的警察监视“,而这不仅在于其不可行,而是完全违背法律的精神:保护平民立场的使用者的利益包括自由(自由选择的权力);而如果针对后者,那么将会导致禁锢网络的发展,而且后者承担了防范网络犯罪的责任——私营公司或国营公司由商人变成了警察,由企业变成了政府。也就是说,技术发展的程度无法使法律直接面对犯罪和意图犯罪者生效,因为这样要求监控使用者的行为并且将有企业承担大部分责任:从技术上和经营方式上实现。那么,这种立法在何种程度上有效果? 当网络立法在网络发展不充分,技术不完善的时候进行,它不仅仅是一张空文,而是将成为逆流限制网络发展和技术进步,因为它要降低网络服务商的热情和限制使用者的才智。当重兵相接的时候,盔甲会保护我们,当冲锋陷阵的时候,没有任何士兵愿意披着盔甲——简单的防护和犀利的武器更有利于前进的战斗。 人们更加不可能通过禁止使用生活的必须品来控制犯罪活动。我们可以控制枪支来减少犯罪,但是我们不可能因为犯罪使用水果刀、菜刀而收缴所有家庭的刀具和棍棒;我们可以教育儿童如何收看电视,人们如何选择内容包括提供优秀的节目来避免暴力情节的污染,但是不可能禁止生产和使用电视机来解决越来越多的暴力问题。那么,既然我们无法废止使用电脑,无法拆除网络设施,那么完全应该而且可以采用一系列别的办法来净化网络、减少犯罪,世界一些主要公司在八国会议的第二天就发表声明告诉人们这些方法究竟是什么:“现行法规、因特网行业的自愿合作、制定更警民的政策规定,加强教育培训以及采用网上过滤器、加密、防病毒软件等新技术手段是打击网上破坏活动、欺诈、传播儿童色情内容及其它网络犯罪的最佳方法。”所以,尽快发展网络建设、提高网络技术和加强网络教育是比立法更加符合现实,更加有效的做法。操之过急或者行动过激的网络立法将是网络时代汹涌大潮里的不和谐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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