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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考案例精选民法案例〈七〉 【案情】 夏少明是一位著名山水画大师。80年代初,夏少明花费了一年的时间,创作的一幅题为《山中山》的山水画,被山东省图书馆收藏。当时双方曾达成书面协议,图书馆付夏少明8800元,而该画《山中山》为图书馆永久收藏。1993年夏少明去世。1996年,某美术出版社出版了一套以国画作品为主的挂历,极为畅销,其中一幅即为该图书馆提供的《山中山》,图书馆因此获利3万余元。夏少明的子女则认为,图书馆未经该画《山中山》的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该画提供给某美术出版社印制挂历,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他们作为夏少明的继承人,要求图书馆承担民事责任。图书馆则认为,夏少明的该画《山中山》早已为其收购,就像其他买卖一样,买方可对他们购买的物品随意处置,钱货两清,图书馆与夏少明继承人之间不再有任何关系,因而拒绝夏少明子女的要求。夏少明的子女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1)本案中的图书馆通过买卖合同取得了对该画《山中山》的什么权利? (2)夏少明的子女可继承其父著作权中的什么权利? (3)本案应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