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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应有统一的灵魂
杨立新 很多学者从理论和学术的角度,提出了司法改革的设想,这些措施和设想都是非常重要的。司法改革对于中国的法律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今天进行的司法改革,是在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也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对现行的司法体制、司法程序以及有关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它的基本特点是在宪法的原则下,对这样一些问题进行变革。所以这次司法改革对于加强民主和法制,实现依法治国方略,都是非常重要的。讨论应围绕着这样的主题,来阐明我们的看法,为国家的司法改革献计献策。 中国的司法改革面临的问题很多,实际上不外乎这么几种,第一是审判制度;第二是司法机关的管理制度;第三是司法人员的管理问题。这三个问题我看可以说是司法改革的主要问题。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确保司法公正。中国现在的司法改革应当说进行得很热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政法机关,在这个问题上都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从总体上来讲,好像存在一种无序的状态,各司法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领导和统一的设想,这个问题恐怕是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至于中国司法改革的突破口在哪里,我看好像是齐头并进。我的意见是,应当先在现行法的基础上进行,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先进行改革,比方说,法官怎样行使审判权的问题,检察官怎样行使检察权的问题,然后随之就是法官、检察官的管理和司法机关的管理,最后才是审判程序和审判制度的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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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审判长选任制和检察院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都是现在法院和检察院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对这两个问题都是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这两项改革主旨是一样的,都是向突出法官和检察官的个人责任发展,法官、检察官依照自己的职权独立办案,但是法官和检察官也要独立负责,对自己办理的案件承担责任。办案是你的权利,但是办错案就是你的责任,权利和责任是相互对应的。 对于“法官造法”,我赞成这一说法。但是,这不是英美法的那种法官造法,而是德国法的那种法官造法,这就是在成文法的指导下,对于法律的空白和法律的不足,由法官创造判例,加以填补,而不是对所有的法律都由法官所作的判例来体现。我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典型案例,特别是需要补充法律空白的方面,选择案件,作出判例,给全国法院提供判案的依据。这对于我们国家立法讲究粗线条、概括性的习惯,应当是非常重要的。 进行司法改革有很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体制都是可以借鉴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都有很多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有的网友说更应当注重大陆法系的经验。因为中国的传统就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但是,有一个问题应当说明,这就是中国司法体制当中,有一些非常好的东西,在改革当中不能把它改掉。现在有一种观点,凡是学习苏联的东西,都不是好东西。前几天,我和北京的几位专家,如江伟教授、杨荣新教授、朱维究教授在一起谈,就提到这个问题。有些东西确实是学习苏联的,但是它们已经在中国扎根50年了,已经完全中国化了,被社会和大众所接受,又有确实的成效,像这样的东西,就不能一风吹。 总而言之,中国的司法改革确实应当有一个统一的灵魂,否则,后果将会很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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