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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的程序事项适用于裁定。
二、具体的事项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的异议;
3、驳回起诉;
4、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正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
三、效力:
准许上诉的裁定未上诉的,在上诉期满后发生效力;不准上诉的裁定,作出后或者送达后即生效。
·民事诉讼法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法之法院调解
·民事诉讼法之举证责任倒置
·民事诉讼法之诉讼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之必要的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之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之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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