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这里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l)年销售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依照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3)个体经营者会计核算健全、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核定标准是:
(l)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会计核算资料不健全。
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的纳税处理实行区别对待的方法。在计税销售额的确定和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方向是一致的。
不同点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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