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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座谈《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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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军(义乌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新《会计法》对会计监督的力度加大了。以前只是财政机关的监督,现在扩大到审计、海关、银行、社保等许多部门,而且提出了社会审计监督,再加上企业的内部监督,多管齐下,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会计监督机制。另外,新《会计法》加强了对会计人员的保护,如第46第、48第,规定不得打击报复会计保同,对举报人予以保密。还有,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理更加严励。特别是对于财政执法部门来说,处理违法行为就有了具体依据,操作性更加了。 有利净化执业环境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 戴祥波(浙江省注册会计师会副秘书长):《会计法》是经济领域中的一部大法,对于保障我国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和健康发展,有着直接的、重大的意义。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新的《会计法》在很多重要方面作了很好的修正订,因此新《会计法》将在净化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会计责任的进一步明确也将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公正执业提供法律保境。近两年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等案,虽说注册会计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中执业环境方面的苦涩也只有注册会计师能够体会到。如果不是会计行为严重不规范,如果不是公司帐外设帐,如果不是管理层串通造假,如果不是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不清,此类大案也许不会如此频繁发生。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必然需要健全的法制保障。《会计法》的修订正是顺应了这一历史需要,其“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的目标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净化执行环境要求是相一致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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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省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组织全体渡江册会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新《会计法》,还应利用各种机会向客户单位的负责人、会计人员进行宣传。相信在财政机关的管理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靠各核算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将得到有效的遏制,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作用将进一步得到发挥,会计秩序得到有效整治,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将有较大改善,执业质量得以大幅度提高。 张剑敏(萧山会计师事务所):新《会计法》的出台,对于我们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我认为至少有三大利好。第一,1993年修订的《会计法》根本没有提到注册会计师,相对于我国会计审计的发展是明显滞后的。新《会计法》第20、31条专门都将注册会计师列入两个条款,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鉴证是社会的需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注册会计师事业前景良好。第二,由于会计信息的失真,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明确,即落实到了企业领导人头上,这样,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从某种程度上就会得到一定的提高。从长远看,会计工作如果能按照新《会计法》得以逐步规范,将会逐步降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这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当然又是一大利好。第三,新《会计法》强调了建立会计监督的相关制度。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是建立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基础上的一种抽样审计,建立健全企业会计监督体系必然将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样可以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减少测试的成本,从而降低审计成本,这也是一个利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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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剑飞(嘉兴中明会计师事务所):新《会计法》的出台,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看,在规范执业对象,改善执业环境方面是利的。会计资料的造假,以及会计信息的失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时并不是会计人员本身的问题,而是来自于政府部门、管理部门的压力。况且会计人员以前是双重身份,即是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又要执行企业的财务监督职能,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新《会计法》把这个责任放到管理层身上,而不是把板子打在会计人员头上,抓住了矛盾的关键,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造假屡禁不止,注册会计师防不胜防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夏显光(温州瓯海会计师事务所):新《会计法》突出了社会审计的地位,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条款,分清了会计人员的责任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证会计中介机构有效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同时,明确了社会审计监督与会计监督的职责,使《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得到了有机的结合,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地位,增加了《会计法》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会计规范化建设任重道远 胡剑飞(嘉兴中明会计师事务所):坦率地讲,作为一个注册会计师,我认为会计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目前行政干预太多的情况下,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一下子是难以改变的。比如,财政部门在今后的执法中究竟是怎样的角色,执行的力度如何,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如何管理,这都是值得探讨的。另外,带需有配套的法规出台,还有一个实施的过程。光有一部好的《会计法》是不够的。社会审计监督是会计监督体系中的一大主体,但配套的法规却不够完善。如国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的社会审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对于其他企业的年报审计,却没有明确,这样注册会计师审计规范的对象就偏于狭小,社会监督就会落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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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军(义乌至诚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治理。虽然新《会计法》的范围适用于所有企业,而从目前情况看,财政部门对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关注较多,对乡镇、私营企业介入还不够深。比如,现在一些乡镇、集体企业,一个会计人员兼任十几个企业的会计,这怎么能够保证会计工作质量呢!因此,应把它们同时加以规范。 摘自《浙江财税与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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