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4.答:此案中违法法规规定的做法及理由如下:
第一,董事长张某自行决定并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根据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提议召开。董事长有主持会议的权力,但无权自行决定并召开股东会。
第二,本案例中股东6月5日接到会议通知,6月7日就召开股东会议,这也是违法的。因为依照《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三,本案例中仅代表3/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董事长就宣布章程修改案通过,这也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