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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职工参加自考准予公假的通知
各区、县、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国发[1981]8号) 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的批复》(沪府发[1981]118号)
,本市1981年起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到1983年底止,已举行了三次考试。目前的安排是每年分上、下半年各举行一次考试,每次考试一般连续在两个星期日全天举行。
现对在职职工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给假问题,通知如下:
1.各工厂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 对职工按照《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手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给予支持。
2.职工参加自学考试,应事先向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申请给假, 交验“准考证”和注明考试日期的“课程考试座位号”两种证件,经单位审核,其所报考的课程考试日的当天,可作公假处理,在单位休假日(包括星期天),参加考试的不另补假。如在批准给假日缺考,又未到单位上班的,应视情节作事假或旷工处理。
3.理工科专业的某些课程,职工在理论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验(设计)与实验考核(设计答辩)所需的时间,由主考高校出具证明,所在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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