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自考各专业免考课程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要求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 《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 ,并在总结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下称市考委)《关于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公共课程免考的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基础上,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的,可按照本实施意见,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二、学科门类按全国考委统一规定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三、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的公共基础课为:公共政治课的哲学、政治经济学 (财经类除外) 、中国革命史或中国共产党党史、普通逻辑、写作、中国通史、高等数学 (分类免考)、普通物理、公共外语(英、日、俄语),大学语文。
四、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均可免考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专业中设置的大学语文课程,其中相应专业毕业生另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
五、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
(1)公共基础课
(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毕业生,报考同学科不同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
(1)公共基础课
(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报考不同学科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七、其他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本、专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九、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按照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发给第二专业的毕业证书。
十、已获得学位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同学科门类的,只颁发新的专业毕业证书,不授与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十一、课程免考,由应考者向自学考试报考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正本证明材料 (毕业证书,原所在学校的课程名称和成绩单等) ,经查验核准后,于毕业鉴定时报市考委审核批准。
十二、凡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通知其单位。对有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在此之前市考委有关课程免考的规定即行撤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