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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1—2005年高自考法律专业考试计划


  
   一、专业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本专业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才兼备的法律工作专门人才。要求应考者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专科(基础科)基本要求:立足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要求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科基本要求:主要培养从事政治机关和其他部门法律实际工作以及法律教育、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了解国外法律和法学的动态,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学历层次与规格
  
  法律专业分为专科(基础科)和本科。专科(基础科)和本科课程水平与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相同专业相同课程的结业水平相一致。
  
  专科(基础科)所规定的14门课程成绩合格,累计达到70学分,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本科在专科毕业的基础上,凡取得本考试计划所规定的本科段15门课程合格成绩,累计达到64学分以上,毕业论文经答辩成绩合格,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并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的暂行规定》、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院校授予法律学学士学位。
  
  毕业论文经答辩未通过的,必须补作,不补作者不予以毕业,补作合格的,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位。
  
   三、考试课程与学分

专科(基础科)
序号
课程名称
学分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邓小平理论概论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大学语文(本)
法理学(二)
宪法学
刑法学
民法学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法学
经济法概论
国际法
中国法制史
3
3
2
6
7
4
7
7
4
5
5
6
6
5

含时事

本科
序号
课程名称
学分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毛泽东思想概论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外语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概论
劳动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婚姻家庭法(二)
合同法
知识产权法
公司法
法律文书写作
中国法律思想史
外国法制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票据法
保险法
税法
金融法
公证与律师制度
房地产法
2
3
14
4
6
4
4
3
4
4
4
3
4
4
4
3
3
3
4
3
3


英、日、俄









选考三门
不低于9学分
毕业论文
  
   四、考试方式
  
   1. 本专业所列课程均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
  
   2. 考试成绩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发给成绩通知单;
  
   3. 在按照本专业考试计划修完全部考试课程后,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撰写本科毕业论文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为考生联系论文指导教师。考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写作并进行论文答辩,答辩小组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论文成绩。
  
   五、专科接考本科的规定
  
   1. 凡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各类高等院校(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的专科毕业生,应执行以下规定:
  
   (1) 法律(或行政法、律师、民法、经济法)等专业可直接接考本专业本科段。
  
   (2) 监所管理、刑事司法、劳动改造等专业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本专业专科(基础科)民事诉讼法课程。
  
   (3) 政治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本专业专科(基础科)的五门课程:法理学(二、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
  
   (4) 除上述规定的专业外,其它专业专科毕业生不能接考本专业本科段。
  
   2. 在2000年底以前已经按(各类高等院校专科毕业生接考自学考试本科的实施意见)(京考委[1995]8号)的规定接考本专业本科,但尚未毕业的本科考生,本计划公布后按本计划要求执行。名称相同的课程合格成绩有效。
  
   六、新旧考试计划的衔接
  
  本考试计划只与1996—2000年度考试计划相衔接,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自学考试课程(除另有规定外)按下表规定进行替代。

专科(基础科)
1996—2000年考试计划
2000—2005年考试计划
序号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名称
学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哲学
政治经济学

大学语文
法理学
宪法学
刑法学
民法学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法学
经济法概论
国际法
婚姻法
4
4

6
7
5
7
7
4
5
4
5
5
3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邓小平理论概论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大学语文(本)
法理学
宪法学
刑法学
民法学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法学
经济法概论
国际法
中国法制史
3
3
2
6
7
4
7
7
4
5
5
6
6
5
  
  说明:2000年底前已经取得自学考试哲学课程和政治经济学课程合格成绩的,可以不再参加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的考试。只取得自学考试哲学课程合格成绩的,须参加邓小平理论概论和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两课程的考试;只取得自学考试政治经济学课程合格成绩,须参加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和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两课程的考试。
  
  说明:
  
   1. 2000年底前考生已经取得自学考试中国革命史课程合格成绩的,可不参加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两课程的考试;否则须参加两课程的考试;
  
   2. 自学考试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生,2000年底前已经接考本专业本科,本计划执行后,可不再考婚姻家庭法课程,但须考中国法制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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